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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000752 股票簡稱:*ST 西發 公告編號:2021-123 西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涉及(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號票據追索權糾紛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風險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 6 個銀行賬戶被凍結(上述被凍結賬戶 5 個為母公司賬戶,1 個為 子公司西藏銀河商貿有限公司賬戶,公司為控股型公司,所涉賬戶凍結情況未影響公司業務的正常生產經營,上述賬戶非公司主要銀行賬戶),母公司被凍結額度為 32,703.8 萬元,實際被凍結金額 206.47 萬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薩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銀河商貿有限公司、蘇州華信善達力創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中誠善達(蘇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權狀態為凍結或者輪候凍結,敬請投資者注意風險。 2、公司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是《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投資者關注相關公告,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一、本案基本情況 西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西藏發展”)董事會辦公室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收到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送達的日照晟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號)傳票、民事起訴狀、證據清單等資料。原告日照晟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票據追索權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主要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被告西藏發展支付原告 200 萬元人民幣及利息(利息以 200 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起算至給付完畢日 止);請求判令被告江西喜成貿易有限公司、山能國際能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請求判令本案因訴訟產生的所有費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擔。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本案開庭時間為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30。 1 /西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6 日近 17:00,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接到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電話通知, 因法院對被告江西喜成貿易有限公司材料送達存在問題,本案開庭時間延后,具體時間待法 院通知。2019 年 12 月 9 日上午,公司法律顧問就本案開庭延期事宜與法院進行了聯系確認。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于 2020 年 6 月 2 日收到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 寄送的關于(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號一案的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材料,法院確定開庭時 間為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 時。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組織了開庭審理。公司委派北 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參加了庭審。庭審經過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環節,公司委派律師向法庭提出:主導案涉票據簽發的王承波、吳剛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逮捕,應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告機關處理。本案未當庭宣判,根據庭審筆錄暫定 2020 年 7月 10 日上午復庭或宣判。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通過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取得成都市龍泉驛區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號),主要內容如下: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已查明,西藏發展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原董事吳剛等人因涉嫌經濟犯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涉嫌的經濟犯罪中包括合同詐騙罪、挪用資金罪等。庭審中西藏發展陳述本案糾紛中所開具的承兌匯票可能屬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 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之規定,法院將本案移送拉薩市公安局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日照盛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向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2021)川 01 民終 6674 號),原告日照晟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已提起 上訴,開庭時間為 2021 年 3 月 23 日 13 時 30 分。 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收到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提供的關于(2021) 2 /西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川 01 民終 6674 號票據追索權糾紛案件的開庭情況說明,主要內容如下:2021 年 3 月 23 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了二審開庭審理,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參加了庭審。庭審經過了法庭調查(包括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最后陳述環節,公司委派律師向法庭提出:1、上訴人日照晟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系通過票據貼現取得的案涉票據,上訴人不是合法持票人;2、根據現有證據足以認定案涉票據簽發時西藏發展的時任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董事吳剛等人員利用西藏發展實施了系列經濟犯罪,案涉票據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3、根據《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查機關。綜上,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案未當庭宣判。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收到四川省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 01 民初終 6674 號民事裁定書,主要內容如下: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西藏發展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王承波、吳剛等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能證明其涉嫌犯罪的事實與本案有關,其證據缺乏關聯性,因此,一審法院僅根據西藏發展關于“本案糾紛中所開具的承兌匯票可能屬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圍”的陳述認定本案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的規定,本案應由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綜上所訴,原告日照晟輝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一審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裁定如下:1、撤銷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號民事裁定書;2、本案指令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審理。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二、本案最新進展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收到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傳票((2021)川 0112 民初 7150 號),法院通知本案開庭時間為 2022 年 1 月 4 日上午 9:30。 3 /西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訴訟事項 披露日期 披露索引 2018 年 09 月 04日 巨 潮 資 訊 網 ( www.cninfo.com.cn ) 2018-065 號公告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吳小 巨 潮 資 訊 網 ( www.cninfo.com.cn ) 蓉訴西藏發展民間借貸糾紛,案 2018 年 09 月 06日 2018-067 號公告 號:(2018)川 01民初 1985 號 2021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資 訊 網 ( www.cninfo.com.cn ) 2020-002 公告 2018 年 09 月 19日 巨 潮 資 訊 網 ( www.cninfo.com.cn ) 2018-070 號公告 2018 年 10 月 11日 巨 潮 資 訊 網 ( www.cninfo.com.cn ) 2018-076 號公告 2019 年 1 月 4 日 巨 潮 資 訊 網 ( www.cninfo.com.cn ) 2019-005 號公告 2019 年 2 月 25 日 巨 潮 資 訊 網 ( www.cninfo.com.cn ) 2019-022 號公告 2019 年 3 月 15 日 巨 潮 資 訊 網 ( www.cninfo.com.cn ) 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受理的 2019-026 號公告 瞬賜保理訴西藏發展票據付款請 2019 年 3 月 19 日 巨 潮 資 訊 網 ( www.cninfo.com.cn ) 求權糾紛,案號:(2018)川 0113 2019-027 號公告 民初 2099號 巨 潮 資 訊 網 ( www.cninfo.com.cn ) 2019 年 6 月 28 日 201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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