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眾傳媒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證券及上市相關的保密及檔案管理制度
分眾傳媒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發行證券及上市相關的保密及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分眾傳媒信息技術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境外發行證券及上市過程中的信息安全,規范公司及各證券服務機構在公司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的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關于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是指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
下簡稱“中國”)大陸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證券并上市。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的全過程,包括申請階段、審核階段及上市階段。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同)以及公司為境外
發行證券及上市所聘請的各證券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公司等)。
第四條 在公司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過程中,公司以及各證券服務機構應當
嚴格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強保守國家秘密和加強檔案管理的法律意識,加強對有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認真落實各項具體措施,進一步做好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公司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過程中,公司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
務機構和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或者公開披露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六條 在公司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過程中,公司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
務機構和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或者公開披露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檔案的,應當依法報國家檔案局批準。
第七條 公司在與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就公司境外發行證券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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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簽訂服務協議時,應當依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對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承擔保密義務的范圍等事項依法作出明確的約定;服務協議關于適用法律以及有關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承擔保密義務的約定條款與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制度不符的,應當及時修改。
第八條 在公司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過程中,公司應當要求提供相關證券服
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境內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檔案應當存放在境內。
前款所稱工作底稿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輸;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也不得將其攜帶、寄運至境外或者通過信息技術等任何手段傳遞給境外機構或者個人。
第九條 在公司境外發行證券及上市過程中,境外證券監管機構和其他相關
機構提出對公司及/或各證券服務機構(包括各證券服務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成員機構、代表機構、聯營機構、合作機構等關聯機構)在境內進行現場檢查的,公司及/或各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在獲悉該等消息后,應當事先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涉及需要事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事項,應當事先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現場檢查應以中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中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
第十條 境外證券監管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提出對公司及/或各證券服務機
構(包括境外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成員機構、代表機構、聯營機構、合作機構等關聯機構)進行非現場檢查的,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公司及/或各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報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涉及檔案管理的事項,公司及/或各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報國家檔案局批準。涉及需要事先經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事項,公司及/或各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事先取得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
第十一條 公司應定期對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檔
案管理的有關事項進行自查,并可視情況要求對各證券服務機構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各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前款所稱檢查,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 公司在自查及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任何單位、人員、組織有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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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的行為,應當視情節輕重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等。對于公司在自查及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公司應監督整改工作的進展及實施情況。
對于經公司要求仍拒絕整改的單位、人員或組織,公司可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在公司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過程中,任何單位、人員、組織違反
《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股
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如與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規定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及時修訂本制度,并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分眾傳媒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600275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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