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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電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對第八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 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作為湘潭電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本著對公司、全體股東及投資者負責的態度,經過仔細的核查,基于獨立、客觀的立場,現對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對聘任高級管理人員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經核查,我們認為:本次高級管理人員聘任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存在損害股東利益,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此次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關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能夠勝任所聘崗位要求。未發現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未有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現象;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懲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亦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我們一致同意公司董事會聘任劉干江先生為公司總經理,聘任柳全豐先生、龍紹飛先生、譚周聰先生、文革先生、李崢嶸先生為公司副總經理,聘任朱樹林先生、鄒秋陽女士、成希軍先生為公司總經理助理,聘任張伏林先生為公司財務總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相關規定,聘任董事長劉干江先生為公司總經理事項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對聘任董事會秘書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經核查,我們認為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的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的相關規定。賀娟女士的個人履歷、工作經歷等情況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的規定,并取得了相應的資格證書,能夠勝任公司董事會秘書的職務。賀娟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未有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現象; 未受過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未受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通報批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亦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我們一致同意公司聘任賀娟女士為公司董事會秘書。 (以下無正文) (此頁無正文,為湘潭電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第八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之簽字頁) 獨立董事:汪形艷 何琪 周波 2021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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