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高新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未違反《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
南》等相關文件規定的專項核查報告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河證券”或“保薦機構”)作為高新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新興”或“公司”或“發行人”)
2020 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針對發行人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出具了“審核函[2021]020273 號”《關于高新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第二輪審核問詢函》,要求保薦機構對發行人是否違反《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反壟斷指南》”)等相關文件規定出具專項核查報告。保薦機構在收到審核問詢函后對發行人的相關事項進行審慎核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反壟斷指南》規定的壟斷行為
《反壟斷指南》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一)發行人與客戶的合作不涉及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1、《反壟斷指南》的相關規定
根據《反壟斷指南》規定,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主要是指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具體包括:
(1)橫向壟斷協議:指具有競爭關系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達成固定價格、分割市場、限制產(銷)量、限制新技術(產品)、聯合抵制交易等橫向壟斷協議;
(2)縱向壟斷協議:指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與交易相對達成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等縱向壟斷協議;
的縱向關系,或者由平臺經營者組織、協調,達成具有橫向壟斷協議效果的軸輻協議。
2、發行人不存在與相關主體達成或實施壟斷協議的情形
發行人主要研發、生產和銷售路側設備及平臺、車載終端產品和通訊模組等車聯網產品,執法辦案平臺和移動執法平臺等公安信息化應用產品,智慧城市軟件平臺及應用等,發行人的主營業務的客戶類型如下:
主營業務 具體板塊業務 主要客戶類型
車聯網板塊業務 政府、車企、通訊運營商等
物聯網連接及 電子車牌類業務 政府部門、政府授權部門
終端和應用 其 他 物 聯 智能軌道交通業務 國鐵集團及地鐵公司
網業務 通信動環監控業務 電力行業客戶及電信運營商
警務終端及警務信息化應用 公安等執法機構
軟件系統及解 智慧城市軟件平臺及應用 政府部門
決方案 金融安防業務 銀行類金融機構,如人民銀行等
根據上表可見,發行人客戶主要為政府部門、車企、通訊運營商、國鐵集團及地鐵公司、公安等執法機關、銀行類金融機構等,發行人客戶通常采用公開招投標方式選定供應商,發行人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是基于市場化原則確定,發行人客戶的定價具備獨立性,此外,發行人不存在與發行人客戶、供應商或其他企業簽署書面的、存在經營者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協議、決定、條款或存在其他協同行為,發行人不存在與相關主體達成或實施壟斷協議的情形。
(二)發行人與客戶的合作不涉及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1、《反壟斷法》《反壟斷指南》的規定
根據《反壟斷法》《反壟斷指南》,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7)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上述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具體考慮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經營者控制市場的能力、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因素。
2、發行人與客戶的合作不涉及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發行人所處市場行業領域廣、產業鏈長、具有開放性和充分競爭的特點,目前市場參與者眾多。發行人在相關市場中無法實現對產品或系統的價格等其他交易條件的控制,亦無法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不具備支配地位,無法實現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相關行為。
報告期內,發行人的主要客戶為政府部門、車企、通訊運營商、國鐵集團及地鐵公司、公安等執法機關、銀行類金融機構等,發行人客戶通常采用公開招投標方式選定供應商,發行人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是基于市場化原則確定,不存在客戶濫用市場價格以不公平的高價或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情形。發行人與客戶簽署的服務協議及訂單中,亦無限定發行人只能與相應客戶交易、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行差別待遇的情形。
綜上,發行人與客戶的合作不涉及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發行人與相關客戶的合作不涉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1、《反壟斷法》《反壟斷指南》的規定
根據《反壟斷法》《反壟斷指南》,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經營者合并;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2、發行人與客戶的合作不涉及經營者集中
發行人客戶主要是政府部門、公安等執法機關、銀行類金融機構或大型企業,發行人與客戶通常采用公開招投標方式選定供應商進行業務合作,不涉及合并、取得控制權、施加決定性影響等可能涉及經營者集中的情形。
此外,發行人完成產品或系統制作并交付客戶驗收后,產品或系統相關管理權限亦完全移交給客戶,發行人不參與相關產品的后續運營服務,發行人不存在利用該等平臺為客戶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場主體之間提供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的等互聯網平臺服務,也不存在利用產品或系統運營和推廣發行人業務的情形,發行人不屬于《反壟斷指南》中規定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不存在《反壟斷指南》規定的經營者集中的情形。
截至本專項核查報告出具日,發行人也不存在因涉嫌存在《反壟斷指南》中規定相關壟斷行為被相關主管部門處罰的情形。
二、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不存在《反壟斷法》《反壟斷指南》規定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情形,發行人未違反《反壟斷指南》等相關文件規定。
(本頁無正文,為《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高新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違反<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相關文件規定的專項核查報告》之簽章頁)
保薦代表人:
王 飛 夏沛沛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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