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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偉星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股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為確保浙江偉星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五期股權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激勵計劃”)的順利實施,進一步健全公司激勵機制,形成良性合理的價值分配體系,充分調動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在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中層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術和業務骨干的創造性和積極性,實現公司經營業績的穩健增長,保證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考核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保證本激勵計劃的順利實施,并在最大程度上發揮股權激勵的作用,進而確保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促進公司長期可持續發展。 二、考核原則 堅持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對激勵對象的績效進行評價,以實現激勵計劃與激勵對象工作業績、貢獻緊密結合,從而提高公司整體績效,實現公司與全體股東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本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所有激勵對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要中層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術和業務骨干等。 四、考核機構 1、由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本激勵計劃的考核工作。 2、由公司績效考核工作小組根據公司發展規劃以及相關崗位要求,擬定考核細則并實施具體考核工作,收集、整理相關考核數據,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并報告。 3、公司績效考核工作小組分別由公司企管部、綜合部、財務部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 4、公司董事會負責考核結果的審核。 五、考核指標及標準 (一)公司業績考核要求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五期解鎖,考核期為2021-2025年的五個會計年度。當公司業績分別達到下述業績考核指標時,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具體如下: 解除限售期 業績考核目標 第一個解除限 以2020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基數,2021年的 售期 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58%。 第二個解除限 以2020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基數,2022年的 售期 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80%。 第三個解除限 以2020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基數,2023年的 售期 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95%。 第四個解除限 以2020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基數,2024年的 售期 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115%。 第五個解除限 以2020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為基數,2025年的 售期 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140%。 注:上述凈利潤指標是以剔除股權激勵計劃股份支付費用影響數值作為計算依據。 (二)個人績效考核要求 激勵對象只有在各考核年度的個人績效考評結果為“合格”及以上,才能對當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若結果為“不合格”的,則該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統一回購注銷。 六、考核期間及次數 本激勵計劃考核期間為每一個解除限售期的前一會計年度,每年度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績效考核工作小組在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具體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記錄與結果,并在此基礎上形成績效考核報告提交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核。 八、考核結果的反饋及應用 1、被考核者有權了解自己的考核結果,公司應當在考核結束后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結果。 2、如被考核者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考核通知后向公司提出申訴,公司會根據實際情況對其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確定最終考核結果。 3、考核結果作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據。 九、考核結果管理 1、考核結束后,公司證券部須留存績效考核結果。 2、為保證績效激勵的有效性,績效記錄不允許涂改。 3、績效考核結果作為保密資料歸檔保存。 十、附則 本管理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董事會負責解釋及修改,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浙江偉星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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