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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世伙伴勝杯 26 號 16 期私募證券投資 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版) 基金管理人:明世伙伴基金管理(珠海)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基金投資者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私募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積極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的過往業績不代表未來業績。投資有風險,基金投資者認購、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投資者簽署本基金合同即表明已充分閱讀備查文件,同意本基金投資標的,并愿意承擔投資風險。 基金管理人可運用基金財產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同一實際控制人下的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與上述主體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關聯方進行交易,基金投資者簽署本基金合同即表明其已經知曉并認可本基金可能將進行上述關聯交易事項。 基金管理人承諾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對本基金履行相關的備案手續,對本基金的合法合規性承擔責任。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為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本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基金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基金投資者自行負擔。因本基金的產品設計安排、投資管理、運作模式而產生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基金份額持有人: 類型:□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 姓名(自然人填寫):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護照 □軍官證 □其他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郵箱: 機構名稱(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證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其他 證件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郵箱: 基金管理人:明世伙伴基金管理(珠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齊亮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橫琴新區寶華路 6 號 105 室-55220(集中辦公區)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19 號國際大廈 A 座 2705 郵編:100020 聯系人:劉麗思 聯系電話:010-65915885 傳真:010-65916996 郵箱:liulisi@dibamc.com.cn 基金托管人: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偉 住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 228 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 228 號 郵編:210019 聯系人:尹鵬 聯系電話:025-83387210 傳真:025-83387215 目 錄 一、前 言......2 二、釋 義......2 三、聲明與承諾 ...... 4 四、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 ...... 6 五、私募基金的募集 ...... 7 六、私募基金的成立和備案 ...... 10 七、私募基金的申購、贖回與轉讓 ......11 八、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 17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 ...... 22 十、私募基金份額的登記 ...... 27 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資 ...... 28 十二、私募基金的財產 ...... 32 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34 十四、私募基金財產的估值和會計核算 ...... 38 十五、私募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44 十六、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 48 十七、信息披露與報告 ...... 49 十八、風險揭示 ...... 51 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變更、解除與終止...... 63 二十、私募基金的清算 ...... 67 二十一、違約責任 ...... 69 二十二、爭議處理 ...... 71 二十三、其他事項 ...... 71 一、前 言 鑒于前期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簽訂了《明世伙伴勝杯 26 號 16 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原基金合同”),設立“明世伙伴勝杯 26 號16 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現各方同意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最新備案要求,對原基金合同管理費、托管費、基金服務費等內容進行修訂并簽署《明世伙伴勝杯 26 號 16 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第二版)》(以下簡稱“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生效不影響其生效之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據原基金合同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履行的各項義務、承擔的各項職責,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據原基金合同的約定所進行的各項行為仍然有效。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范運作本私募基金。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以下簡稱“《合同指引》”)及其他相關規定。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本基金合同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本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二、釋 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明世伙伴勝杯 26 號 16 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明世伙伴勝杯 26 號 16 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版)》及其附件以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及補充。 3、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4、基金投資者或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 的合稱。包括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等。 5、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據本基金合同,履行出資義務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基金投資者。 6、基金管理人:指明世伙伴基金管理(珠海)有限公司。 7、基金托管人:指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基金服務機構: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據與其簽訂的服務業務合作協議約定的服務范圍,為本基金提供份額登記、估值核算等業務的服務機構。 9、募集機構: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簡稱“銷售機構”)。 10、份額登記機構:指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份額登記機構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 11、基金賬戶:指份額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12、托管賬戶:即基金財產托管賬戶,指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義開立的用于保管、管理和運用本基金資產的專用銀行賬戶。 13、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簡稱“募集專戶”,指由基金管理人開立或基金服務機構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開立的,用于基金管理人直銷基金投資者及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等基金銷售相關機構資金歸集的,在基金投資者與基金財產托管賬戶之間劃轉基金認/申購、贖回、現金分紅等資金的專用賬戶。 14、基金財產:指基金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因認購或申購本基金的基金份額而繳納的資金所形成的財產;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財產的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基金財產。 15、存續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本基金終止之間的期限。 16、封閉期:指本基金成立后,不允許申購或贖回的一段期限。 17、開放日:指為基金投資者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及/或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具體以本基金合同約定為準。 18、工作日、交易日(T 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n 日指 T 日之后的第 n 個工作日,T-n 日指 T 日之前的第 n 個工作日。 19、K 日:除本基金合同特別說明外,指在規定時間受理本基金的基金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開放日(包括由基金管理人設置的臨時開放日),K+n 日 指 K 日之后的第 n 個工作日,K-n 日指 K 日之前的第 n 個工作日。 20、認購:指基金募集期內,基金投資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申請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21、申購:指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資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申請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22、贖回:指基金成立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申請將本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23、元:指人民幣元。 2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成立后發生的、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使本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履行或無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臺風、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戒嚴、沒收、恐怖主義行為、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法律法規變化、相關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以及非當事人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計算機系統、通訊系統、網絡系統、電力系統故障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形。 2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 26、基金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7、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布實施并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監管機構、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行業協會、銀行間市場等機構制訂的業務規則)以及對于上述法律法規的修改和補充等。 三、聲明與承諾 (一)基金管理人的聲明與承諾 1、基金管理人已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為 P1069465。 2、基金管理人聲明:基金業協會為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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