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
關于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 律 意 見 書
致: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召開的 2021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 “《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參加了本次股東大會,審查了公司提供的與本次股東大會有關的文件。經本所律師核查,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復印件均與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材料,隨其他須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對本所律師在其中發表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事項出具。除此以外,未經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不得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就本次股東大會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1.本次股東大會系由 2021 年 10 月 15 日召開的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三
次會議作出決議召集。公司董事會已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在巨潮資訊網和深圳
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告了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即《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關于召開 2021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2021 年 11 月 1 日,公
司董事會再次在巨潮資訊網上發布了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即《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21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時間、地點、提交會議審議的議案、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公司聯系電話及聯系人等事項。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1.本次股東大會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按上述會議通知的時間、地點、方式召
開。
2.本次股東大會完成了全部會議議程,董事會工作人員當場對本次股東大會作記錄,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和記錄員簽名。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包括:
(1)截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部分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2.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共 39 人代表 39 名股東,代表股
份 269,559,448 股,占公司在股權登記日總股份的 29.9059%。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上述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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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表決了會議通知公告所載明的《關于轉讓電站資產的議案》。本次股東大會有效通過了該議案。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議案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對議案的表決程序、表決票數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事項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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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為《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關于東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字頁)
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 單位負責人:
(蓋章) 童全康
經辦律師:
張建立
經辦律師:
許知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6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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