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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江蘇本川智能電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過開立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方式 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款項的核查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或“本保薦機構”)作為江蘇本川智能電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川智能”、“發行人”或“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本川智能通過開設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的方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款項事項進行了審慎核查,核查情況及意見如下: 一、本次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同意江蘇本川智能電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1〕2261 號)同意注冊,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1,932.46 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 1.00 元,每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 32.12 元,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 62,070.62 萬元,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 5,981.06 萬元后,公司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 56,089.55 萬元。 上述募集資金已全部到位,經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驗并于 2021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致同驗字(2021)第 441C000542 號《驗資報告》。公司 對募集資金采取專戶存儲管理,并與保薦機構、募集資金專戶所在銀行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二、通過開立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款項的基本情況和操作流程 公司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合理改進募投項目款項支付方式,降低資金使用成本,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在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前提下,在募投項目實施期間申請通過開設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用來支付募投項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設備、工程等款項。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款項所需的申請、審批、支付等程序,須遵守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財務部建立專項臺賬,逐筆統計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的募投項目款項,按月編制匯總明細表。 (三)對于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用于支付募投項目款項的,公司以募集資金支付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并以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形式存儲于募集資金專戶銀行開設的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中。公司從募集資金專戶中轉出相應款項之后,應及時以郵件或書面形式通知保薦機構。 (四)募集資金專戶銀行在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內以該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并用于支付募投項目相關材料、設備及工程等款項。 (五)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及其利息將直接用于兌付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資金,剩余不足支付部分用募集資金專戶中的募集資金直接支付。兌付完成后,公司及時以郵件或書面形式通知保薦機構。 (六)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注銷前,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結余,應及時轉入募集資金專戶。 (七)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對公司通過開設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的方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用來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款項的情況進行監督。保薦機構有權采取現場檢查、書面問詢等方式對公司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款項的情況進行監督,公司及相關募投項目實施主體與募集資金專戶銀行應當配合保薦機構的調查與查詢。 三、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通過開設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用來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款項,有利于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資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東的利益,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 四、審批程序及相關意見 (一)董事會審議情況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開了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五次審議通過了《關于通 過開立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方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款項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由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含自有票據背書轉讓)支付募投項目中涉及的款項,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財務成本,不影響公司募投項目的正常實施,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 (二)監事會意見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開了第二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 《關于通過開立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方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款項的議案》,認為公司通過開立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方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款項,有利于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對通過開立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方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款項制定了具體操作流程,不影響公司募投項目的正常實施,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東利益,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監事會同意公司通過開立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方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款項。 (三)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公司通過開立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方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款項,有利于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對通過開立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方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款項制定了具體操作流程,不影響公司募投項目的正常實施,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公司及股東利益,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 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全體獨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通過開立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方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款項。 五、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查, 公司本次通過開立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的方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款項事項已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以及第二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且獨立董事已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履行了必要的審批和決策程序。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公司本次通過開立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的方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款項相關事宜未違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相關承諾,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進行,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以及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在保障公司正常經營運作和資金需求,且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前提下,公司本次通過開立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的方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款項事項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綜上,保薦機構對公司通過開立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的方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款項相關事項無異議。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江蘇本川智能電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過開立募集資金保證金賬戶方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款項的核查意見》之簽章頁) 保薦代表人: 穆波偉 楊彥君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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