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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簡稱:誠益通 證券代碼:300430 公告編號:2021-077 北京誠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草案修訂稿) 北京誠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月 聲 明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保證本激勵計劃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特別提示 一、本激勵計劃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創業板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 5 號——股權激勵》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訂。 二、本激勵計劃采取的激勵工具為限制性股票。股票來源為公司回購的股份和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截至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當日,公司已完成從二級市場上回購本公司 205.18 萬股 A 股普通股。上述已回購的 205.18 萬股 A 股普通股將全部作為實 施公司本激勵計劃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來源,剩余部分由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勵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總量不超過 340 萬股,占本激勵計劃 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 27,200.8896 萬股的 1.25%。其中首次授予 309.5 萬 股,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 27,200.8896 萬股的 1.14%,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權益總額的 91.03%;預留 30.5 萬股,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 27,200.8896 萬股的 0.11%,預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權益總額的 8.97%。 截止本計劃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正在執行的股權激勵計劃。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未超過本激勵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 20%。本激勵計劃中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未超過本激勵計劃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1%。 四、 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 5.54 元/股。 五、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記前,若 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數量將根據本激勵計劃予以相應的調整。 六、 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總人數為 94 人,為公司公告本激勵 計劃時在公司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骨干。 預留激勵對象指本計劃獲得股東大會批準時尚未確定但在本計劃存續期間納入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由本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 12 個月內確定。預留激勵對象的確定標準參照首次授予的標準確定。 七、本激勵計劃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購完畢之日止,最長不超過 60 個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 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參與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參與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第 8.4.2 條的規定,不存在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 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激勵計劃獲取有關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十一、激勵對象承諾,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自相關信息披露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后,將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十二、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 十三、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日起 60 日內,公司將按相關規定 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予、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預留部分須在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的 12 個月內授出。 十四、本激勵計劃的實施不會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要求。 目 錄 第一章 釋義 ......6 第二章 本激勵計劃的目的與原則 ......7 第三章 本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8 第四章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來源、數量和分配 ...... 11第六章 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條件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會計處理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29 第十四章 附則 ......31 以下詞語如無特殊說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義: 釋義項 指 釋義內容 證監會、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深交所、證券交易所 指 深圳證券交易所 公司、誠益通、本公司、 指 北京誠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董事會 指 北京誠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監事會 指 北京誠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股東大會 指 北京誠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激勵對象 指 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獲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 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 授予價格 指 公司授予激勵對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價格 解除限售 指 激勵對象滿足獲益條件后,上市公司將股票登記至激勵對象賬戶的行為 解除限售條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所設立的,激勵對象為獲得激勵股票所需滿足的獲益 條件 解除限售日 指 激勵對象滿足獲益條件后,獲授股票完成登記的日期,必須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管理辦法》 指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上市規則》 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 《公司章程》 指 《北京誠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萬元 指 人民幣元/萬元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如無特殊說明指合并報表口徑的財務 數據和根據該類財務數據計算的財務指標。 2、本草案中部分合計數與各明細數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數上如有差異,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勵計劃的目的與原則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充分調動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骨干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團隊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關注公司長遠發展,在充分保障股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與貢獻對等的原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激勵計劃。 第三章 本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一、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準本激勵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股東大會可以在其權限范圍內將與本激勵計劃相關的部分事宜授權董事會辦理。 二、董事會是本激勵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負責本激勵計劃的實施。董事會下設薪酬和提名委員會,負責擬訂和修訂本激勵計劃并報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對激勵計劃審議通過后,報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可以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辦理本激勵計劃的其他相關事宜。 三、監事會及獨立董事是本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應當就本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監事會對本激勵計劃的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進行監督,并且負責審核激勵對象的名單。獨立董事將就本激勵計劃向所有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 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方案之前對其進行變更的,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變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 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前,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本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發表明確意見。若公司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與本激勵計劃安排存在差異,獨立董事、監事會(當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本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解除限售條件是否成就發表明確意見。 第四章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一、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 1、激勵對象確定的法律依據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而確定。 2、激勵對象確定的職務依據 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業務)骨干(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不包括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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