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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經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開的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用類債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 1 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信用類債券(以下簡稱“債券”)包括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 公司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發行及存續期信息披露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職責。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償債能力或公司已發行債券的價格可能或者已經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無法保證或對此存在異議的,應當單獨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 第四條 公司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而聘請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主辦人(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律師事務所和法律顧問、承銷機構、評級機構等),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則 第五條 公司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待債券投資者,嚴格按相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條 公司披露的債券信息應當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時間不得晚于所有交易場所、媒體或者其他場合公開披露的時間。 第七條 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知情人員在信息披露前,有責任確保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在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內容,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不正當行為。 第三章 債券信息披露的負責人、管理部門及管理職責 第八條公司董事會秘書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 第九條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日常管理部門。 第十條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承擔如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有關規則和要求; (二)負責牽頭組織并起草、編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擬訂并及時修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投資者,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備查文件,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四)負責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加以解釋和澄清; (五)對履行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有疑問的,及時向主承銷商咨詢; (六)負責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章債券信息披露內容和要求 第十一條 債券信息披露內容包括:發行文件、定期報告(年報、半年報、季報)、臨時報告、發生可能影響公司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報告等。 第十二條公司應當于債券發行前公布當期發行文件。發行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行公告(如有); (二)募集說明書; (三)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會計報表; (四)信用評級報告(如有); (五)法律意見書(如有); (六)受托管理協議(如有); (七)公司信用類債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市場自律組織或其他相關機構及組織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發行債券時,應當披露: (一)募集資金使用的合規性、使用主體及使用金額。如變更債券募集資金用途,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必要的變更程序,并于募集資金使用前披露擬變更后的募集資金用途。 (二)治理結構、組織機構設置及運行情況、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三)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資產、人員、機構、財務、業務經營等方面的相互獨立情況。 第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投資者繳款截止日后一個工作日(交易日)內公告債券發行結果。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債券的實際發行規模、價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四條債券存續期內,公司應當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報告。 (一)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后四個月內,披露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包含報告期內企業主要情況、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經審計的財 (二)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后兩個月內,披露公司本年度上半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三)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披露公司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債券存續期間,公司應當按時披露定期報告。公司因故無法按時披露的,應當提前十個交易日披露定期報告延期披露公告,說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響債券償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風險。 第十五條債券存續期間,發生下列可能影響公司償債能力、債券價格或者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或者存在對公司及公司發行的債券重大市場傳聞的,公司應當及時提交并披露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后果。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稱變更、股權結構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公司主體或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調整,或者債券擔保情況發生變更; (三)公司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無償劃轉以及重大投資行為或重大資產重組; (四)公司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或進行債務重組的情況; (五)公司新增借款、提供重大資產抵押、質押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公司一次承擔他人債務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 (九)公司發生大額賠償責任或因賠償責任影響正常生產經營且難以消除的; (十)公司擬分配股利,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一)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市場自律組織作出的債券業務相關的處分,或者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十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十三)公司變更財務報告審計機構、債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職責的機構、信用評級機構; (十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董事長、總經理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發生變動; (十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無法履行職責; (十六)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 (十七)公司股權、經營權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八)公司喪失對重要子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十九)公司出現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情況或公司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可能影響償債能力的;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說明的市場傳聞; (二十一)債券信用增進安排發生變更; (二十二)公司轉移債券清償義務; (二十三)公司訂立其他可能對其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發行文件中約定或企業承諾的其他應當披露事項; (二十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事項或其他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債券價格或投資者權益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制度第十五條所列舉的重大事項是公司債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對可能影響公司償債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項,公司也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時披露。 第十七條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時點后,原則上不超過兩個工作日(交易日)內,履行本條規定的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監事會或者其他有權決策機構就該重大事項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項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知悉該重大事項發生時; (四)收到相關主管部門關于重大事項的決定或通知時。 重大事項出現泄露或市場傳聞的,企業也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八條債券信息披露后,公司需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差錯及變更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募集資金用途或公司債券發行計劃的,應及時披露相關變更公告,公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變更原因、變更前后相關信息及其變化; (二)變更事項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經公司決策機構同意的說明; (三)變更事項對企業償債能力和償付安排的影響; (四)相關中介機構對變更事項出具的專業意見; (五)與變更事項有關且對投資者判斷債券投資價值和投資風險有重要影響的其它信息。 第十九條公司在更正已披露財務信息的差錯時,除披露變更公告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經審計財務信息的,應同時披露變更后的財務信息; (二)更正經審計財務報告的,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或對更正事項進行專項鑒證,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個工作日內披露專項鑒證報告及更正后的財務信息;如更正事項對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具有廣泛性影響,或者該事項導致公司相關年度盈虧性質發生改變,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后的財務信息進行全面審計,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個工作日內披露審計報告及經審計的財務信息; (三)變更前期財務信息對后續期間財務信息造成影響的,應至少披露受影響的最近一年變更后的年度財務報告(若有)和最近一期變更后的季度會計報表。 第二十條 公司在變更債券募集資金用途時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并應至少于變更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變更債券發行計劃時,應至少于原發行計劃到期日前五個工作日披露變更公告。 第五章 債券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條未公開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報告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報告內容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并予以披露。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草案,提請董事會審議;董事會秘書負責送達董事審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定期報告;監事會負責審核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外披露信息的申請、審核、披露流程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匯集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并報告董事會,持續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并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董事會秘書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查閱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公司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除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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