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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市恒潤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議事規則 二0二一年十一月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江陰市恒潤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促使監事和監事會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 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江陰市恒潤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章 監事會的一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監事1名。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當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履行職責。監事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或者工作經驗,具備有效履職能力。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設立外部監事。 第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九)發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應當履行監督職責,并向董事會通報或者向股東大會報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門報告; (十)《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條 監事會設主席1人。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 督促、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 (三) 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作報告; (四) 簽署監事會重要文件; (五) 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監事會會議 第七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每6個月召開一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監事會應當在10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 任何監事提議召開時; (二) 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有關規定的決議時; (三)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在市場中造成惡劣影響時;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處罰或者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時; (六)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召開時; (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如期召開,應公告說明原因。 第八條 在發出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的通知之前,監事會辦公室應當向全體監事征集會議提案,并至少用2天的時間向公司員工征求意見。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見時,監事會辦公室應當說明監事會重在對公司規范運作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行為的監督而非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 第九條 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向監事會主席提交經提議監事簽字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提議監事的姓名; (二) 提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于的客觀事由; (三) 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 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五) 提議監事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監事會主席收到監事的書面提議后3日內,監事會應當發出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 第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一條 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應當分別提前10日和5日將書面會議通知通過專人送出、以預付郵資函件發送、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交全體監事。 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回執上簽名(或蓋章),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3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以傳真送出的,自傳真送出時為已經送達,傳真送出日期以傳真機報告單顯示為準;以電子郵件發 送的,以電子郵件進入收件人指定的電子郵件系統視為送達。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口頭或者電話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 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 (三) 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四) 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五) 監事應當親自出席會議的要求; (六) 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二)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十三條 監事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確的意見,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 第十四條 委托書應當載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對每項提案的簡要意見; (三) 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和對提案表決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簽字、日期等。 受托監事應當向會議主持人提交書面委托書,在會議簽到簿上說明受托出席的情況。 第十五條 委托和受托出席監事會會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監事不得在未說明其本人對提案的個人意見和表決意向的情況下全權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有關監事也不得接受全權委托和授權不明確的委托; (二) 1名監事不得接受超過一名監事的委托,監事也不得委托已經接受1名其他監事委托的監事代為出席。 第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以現場方式召開。 緊急情況下,監事會會議可以通訊方式進行表決,但監事會召集人(會議主持人)應當向與會監事說明具體的緊急情況。在通訊表決時,監事應當將其對審議事項的書面意見和投票意向在簽字確認后傳真至監事會辦公室。監事不應當只寫明投票意見而不表達其書面意見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八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提請與會監事對各項提案發表明確的意見。 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監事的提議,可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其他員工、相關中介機構業務人員以及其他監事會認為必要的人員到會接受質詢。 第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以記名或舉手方式進行。 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該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監事會形成決議應當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 第二十條 監事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進行記錄,形成會議記錄,并對需要披露的信息或重大事項的內容形成決議。會議記錄應記載會議時間、地點、主持、出席、缺席和列席人員及會議議程等情況,并對會議過程中的監事發言要點記錄在案,同時對未決事項作出說明,如有表決應注明詳細的表決結果。 第二十一條 與會監事應當對會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監事對會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也可以發表公開聲明。 監事既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又不對其不同意見作出書面說明或者發表公開聲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決議公告事宜,由董事會秘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董事會秘書負責將監事會決議按照規定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經審查后在指定報紙上公告。 第二十三條 監事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監事會決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在以后的監事會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表決票、經與會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會議決議等,由監事會主席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監事會會議資料的保存期限為10年以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內”,含本數;“過”、“低于”、“多于”,不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與《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應及時對本規則進行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的修改,由監事會提出修改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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