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道叶开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關于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見證法律意見書 致: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師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出具見證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見證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審查了公司提供的有關本次股東大會各項議程及相關文件。在審查有關文件的過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師保證并承諾,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說明是真實的,并已經提供出具本見證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有關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規則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及勤勉盡責精神,出具見證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并召集,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將本次 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現場會議的召開地點、議程、會議召開的方式、會議議題的內容、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有權出席會議股東的股權登記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并參加表決的權利、現場會議的登記方法等,以公告方式分別刊載于 《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 本次股東大會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開,召開的實際時間、 地點、方式和內容與公告內容一致。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資格 1. 本次會議的召集人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第九屆董事會。 2.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 現場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數【351,506,698】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16.1546】%。現場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均持有相關持股證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書面授權委托書。 3. 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本次股東大會參加網絡投票的人數為【21】名,代表股份數【40,556,907】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1.8639】%。通過網絡投票系統參加表決的股東,其身份已經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認證。 4. 列席本次會議的其他人員 現場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 經本所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議案: 1. 審議關于為子公司廣東寶麗華電力有限公司、陸豐寶麗華新能源電力有限 公司增加 2021 年度流動資金貸款擔保額度的議案; 2. 審議關于 2022 年度為子公司廣東寶麗華電力有限公司、陸豐寶麗華新能 源電力有限公司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擔保的議案; 3. 審議關于 2022 年度在梅州客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存款、結算業務的 關聯交易的議案。 上述議案均為普通議案,須經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根據有關規定,對上述議案,公司將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單獨計票并披露。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記名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對現場記名投票進行計票、監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經見證,本所律師確認表決結果如下: 1. 審議關于為子公司廣東寶麗華電力有限公司、陸豐寶麗華新能源電力有 限公司增加 2021 年度流動資金貸款擔保額度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381,938,305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7.4174%;反對10,125,3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2.5826%;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 31,907,067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75.9107%;反對 10,125,3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24.0893%;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2. 審議關于 2022 年度為子公司廣東寶麗華電力有限公司、陸豐寶麗華新能 源電力有限公司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擔保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379,881,205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6.8927%;反對12,182,4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3.1073%;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 29,849,967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71.0166%;反對 12,182,4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28.9834%;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3. 審議關于 2022 年度在梅州客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存款、結算業務的 關聯交易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379,905,005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6.8988%;反對12,158,6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3.101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 同意 29,873,767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71.0732%;反對 12,158,6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28.9268%;棄權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會議記錄由會議主持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簽名。 經本所律師審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此頁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關于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見證法律意見書》之簽字蓋章頁】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吳翔 見證律師:張錫海 見證律師:陳必成 2021年 11 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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