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
獨立意見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我們作為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對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進行了審議,并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獨立意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2.本激勵計劃確定的激勵對象具備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3.本激勵計劃的制定及其內容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或者安排。
5.本激勵計劃的實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增強激勵對象的工作責任感、使命感,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我們同意將《關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關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獨立意見
為了達到本激勵計劃的實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應的考核管理辦法。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層面業績考核和個人層面績效考核。
公司層面以凈利潤作為考核指標,凈利潤是反映公司整體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標,有效體現公司最終經營成果,能夠樹立良好的資本市場形象。公司所設定的考核目標科學、合理,充分考慮了當前經營狀況及未來戰略發展規劃等綜合因素。
除公司層面業績考核之外,公司還設置個人層面績效考核,能夠對激勵對象的工作績效做出較為客觀、全面的評價。各解除限售期內,公司將根據激勵對象的工作績效考核情況,確定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滿足可解除限售條件以及具體的可解除限售數量。
本激勵計劃設定的考核體系具有全面性、綜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夠對激勵對象起到良好的激勵與約束效果。
綜上,我們同意將《關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以下無正文)
(此頁無正文,為廣州維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之簽字頁)
獨立董事簽署:
牟善松 潘彥彬 李 玲
2021 年 11 月 5 日
梦幻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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